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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说:沈阳建设工程纠纷索赔有什么依据?
发布时间:2019-01-12        浏览次数:53        返回列表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说:沈阳建设工程纠纷索赔有什么依据?

建筑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都会尽可能的避免建筑工程纠纷问题的发生,但如果已经发生工程纠纷问题时也当积 配合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工程纠纷诉讼进行解决。工程纠纷诉讼时作为当事人也当了解 些相关问题知识,这样对于日后审理过程中会起到良好助益。那么沈阳建设工程纠纷索赔有什么依据?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为您提供简单的分析解答。

沈阳建设工程纠纷索赔有什么依据?

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介绍,在工程建筑工程纠纷索赔问题上,《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 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 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 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12条规定:“当事人 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二、《合同法》 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 286条及 高人民法院对其“优 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 受偿的法律支持。

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当发生工程纠纷进行索赔时,建议您聘请资深的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服务与解答了。当然您也可以通过点击鼎律网在线咨询,会有资深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解答助您解除烦恼。

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 律师,辽宁省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