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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空间法律咨询平台特约工程纠纷刘政伟律师为您解答沈阳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罚款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58        返回列表
 沈阳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罚款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是件大事,建筑工程质量不好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罚款有着严格规定与明细。那么沈阳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罚款有哪些规定?鼎律网特约沈阳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律师为您进行解答。

沈阳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罚款有哪些规定?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叁)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叁)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上述简单解答的内容对于您的疑问是否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类似:“沈阳工程问题会被罚款吗?沈阳工程结束后产生纠纷怎么办?”的问题,请点击鼎律网在线咨询,会有资深工程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鼎律网沈阳特约工程纠纷律师简介

 

刘政伟 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

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 律师,辽宁省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人才库专家、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法律事务,著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书。